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此,您在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后有异议,可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将向您发出复检通知书并按照上述规定的复检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