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市监检测 〔 2019 〕 206 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 2019 〕 206 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关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您还可查询有关事项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samr.gov.cn/fw/wsbs/rzrkjyjc/),或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政策法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技术评审、办理进度等相关问题。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10-82260755,电子邮箱:rkjcsgyc@samr.gov.cn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